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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皮革展

參觀人士條例及規則

1. 條例及規則
參觀人士在登記參觀展覽或接受許可參觀展覽時﹐即表示他們同意遵守展覽對參觀人士的條例及規則和展覽中心制定的條例及規則, 參觀人士可向主辦單位索取條例及規則副本。

2. 在展覽中心的操守
參觀人士不得造出或容許造出可引致混亂﹐滋擾﹑煩擾﹑不便﹑傷害或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的事情﹐或者是主辦單位認為與一般展覽規則不相符的事情﹐或者是構成違反條例及規則或相關法律和條例的事情。

 

未經主辦單位事先書面批准﹐參觀人士不得攜帶照相機﹑攝像機或其它任何形式的錄像設備進入展覽中心。主辦單位有權隨時搜查任何參觀人士的隨身攜帶物。

 

在出席展覽其間﹐未經主辦單位事先書面批准﹐明確禁止參觀人士錄製任何制式的影像。該項禁止包括但並不限於﹕任何形式的拍照﹑攝錄或數碼攝錄及繪圖或畫草圖。參觀人士同意在被要求時向主辦單位交出錄有影像的任何性質形式的違規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膠片﹑錄像帶﹑草圖本﹑照相手機和數碼存儲設備。

 

若參觀人士違規錄製任何影像﹐影像創作和錄製方面的版權和其它知識產權﹐或其它權利(為免生歧義﹐包括錄音和廣播的權利)(“知識產權”)﹐不管是現在還是將來產生的權利﹐都將無條件並立即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參觀人士保證按主辦單位要求簽署所有的契約和文件及採取一切行動﹐以便將知識產權歸屬主辦單位﹐包括但不限於﹕遞交原始影像或拷貝的存儲媒介。對違反展覽和展覽中心條例及規則﹑相應法律和條例的參觀人士﹐主辦單位有權單方面拒絕任何參觀人士入場﹐或要求其離開展覽中心。在此問題上﹐主辦單位具有最終判斷權。

 

3. 責任
主辦單位對參觀人士在展覽中心及其附近對自身或他人財物所發生的損失或損壞(無論何種原因)﹐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也不對參觀人士在展覽中心和離開展覽中心的過程中發生的死亡或傷害事故承擔任何責任(不包括由於主辦單位超過法律限定範圍內(僅此範圍內)的疏忽所引起的死亡和傷害)。

 

參觀人士同意主辦單位對參展商在展覽會中展示或銷售的產品不承擔任何責任。

 

參觀人士同意向主辦單位、其員工、代理人及承包商賠償並免其蒙受由於參觀人士自身或其代理的任何侵權行為或未經允許錄製影像而導致主辦單位自身或其代表蒙受或向其提出的一切申索﹑責任﹑損失﹑訴訟﹑程序﹑賠償﹑判決﹑支出﹑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及收費等任何損失。

 

參觀人士同意﹐主辦單位對展會官方手冊﹑或其它推廣材料﹑印刷材料中提供的與參展商或參展產品相關的信息中的錯誤或遺漏﹐或者是由主辦單位或參展商提供的信息中的錯誤或遺漏不承擔任何責任。

 

 

參觀人士確認和同意,主辦單位、其員工及承包商可以對展會進行拍照/攝像,並可包括出席展覽之參觀人士的肖像(”影像”)。參觀人士在此同意免費授予主辦單位及其分支機搆於全球就該影像之許可使用權(及授與他人使用之再許可權),該授予之權利是無限制的、不可撤銷的、永久的、全球性的、免版稅和可轉讓的。參觀人士確認,主辦單位是該影像所有權利的唯一擁有者,並特此放棄(一)就該影像之任何及所有權利,及(二)就該影像或使用該影像所產生和與之相關之任何及所有索償的主張。

 

 

除非有主辦單位提供其任一董事簽名的書面確認﹐否則主辦單位不免除條例及規則中之任何規定﹐或其任何權利。

 

4. 私隱政策聲明
主辦單位非常重視個人私隱。此聲明解釋主辦單位的政策及實務。

 

 

主辦單位尊重參觀人士的私隱並且會盡合理努力:

 

  • 實行電腦、實地及程式上的保護措施,以合理地保障主辦單位所收集個人資料的保安及機密性
  • 將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局限在提供更佳服務所需的最低範圍
  • 只准許經適當培訓、授權的雇員接觸個人資料
  • 不會向外界協力廠商披露參觀人士的個人資料,但如屬經參觀人士同意、主辦單位在法律上被規定或任何執法機構的合法要求或主辦單位之前已通知參觀人士的披露則除外。

 

(1) 收集資料
為了向參觀人士提供更佳服務並履行下一段所列明的目的,主辦單位可能在參觀人士向主辦單位辦理登記手續或與主辦單位通訊時收集若干資料。在此過程中, 主辦單位亦可能收集有關公司個別聯絡人士或其雇員等個人資料。如登記表格上所述,有些要求的資訊是強制性的,其中有些是可以自願提供的。如未能提供主辦單位所要求的特定強制性的資料,主辦單位可能無法提供參觀人士所要求的服務。主辦單位只在有必要的期間內為履行下一段所列明的目的保留個人資料。

 

(2) 使用資料
主辦單位可使用資料作各項用途,包括:

 

  • 處理參展或參觀主辦單位的展覽會的申請﹔
  • 促進及加強主辦單位的運作,將所收集的個人資料納入主辦單位的資料庫,並根據該個人資料作分析、研究及審計﹔
  • 向參觀人士宣傳及通知主辦單位在香港及世界各地的展覽會及由主辦單位的附屬公司及/或業務合夥人所主辦的活動或展覽會﹔
  • 分派主辦單位的刊物及研究資料﹔
  • 推廣主辦單位服務或產品﹔以及
  • 如需要,為法律程序提供協助,包括追討拖欠款項。

直接促銷
主辦單位可使用參觀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郵及位址透過傳真、電郵、直接郵遞、電話推廣及/或其他通訊形式,或發送電子通訊向參觀人士為宣傳及邀請到主辦單位在香港及世界各地的展覽會及由主辦單位的附屬公司及/或業務合夥人所主辦的活動或展覽會,以及推廣主辦單位的服務而進行直接促銷。未經參觀人士同意上述的使用意圖,主辦單位不會使用參觀人士的個人資料。參觀人士如選擇不接收推廣資料,只需經下述聯絡方法通知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將停止進行上述推廣,不會就此收費。

 

本人明白,選擇允許我的入場證讓參展商或贊助商在展覽會中進行掃描,我將向參展商或贊助商提供我的個人資料及同意使用我的個人資料與我聯絡。並明白就合作夥伴或贊助商可以將我的個人資料轉移到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了解他們的產品或服務為目的,同意我的數據被轉移。為以便舉辦展覽會和分析訪客流量,改善訪客的活動體驗,我也明白並同意我的個人資料由主辦單位和代表其的任何第三方主機提供商使用。

 

 

(3) 披露/資料轉讓
主辦單位將會對主辦單位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保密,但可能會將個人資料提供或轉讓予:

 

  • 與主辦單位業務運作或服務有關的代理、顧問、核數師、承辦商、或服務提供者,為促進及加強主辦單位的運作,將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作分析、研究及審計﹔
  • 主辦單位的海外辦事處、附屬公司、業務合夥人,亦是其他展覽的主辦單位,目的為有關主辦單位在香港及世界各地主辦的展覽會的宣傳或邀請進行直接促銷﹔
  • 根據香港境內或境外適用法律,主辦單位須向其作出披露的人士。

 

(4) 曲奇檔案 [線上使用者適用]
參觀人士瀏覽主辦單位網站時,曲奇檔案可能會儲存在參觀人士的電腦硬碟。主辦單位網站使用曲奇檔案將參觀人士使用本網站個人化,並以此操作服務區域。參觀人士可選擇不接受曲奇檔案,但如參觀人士不接受,可能會失去某些功能。

 

 

(5) 保安
一般而言,參觀人士的個人資料將被保密,且僅可由獲授權人士觸及, 個人資料儲存是有密碼保護, 而在主辦單位所保障的網頁範圍內會使用加密技術。主辦單位建議參觀人士不要向任何人透露參觀人士的使用者登入名稱和密碼。主辦單位的人員永不會以未經請求的電話或未經請求的電郵詢問參觀人士的使用者登入名稱和密碼。參觀人士於接通及使用本網站及服務完畢後,謹記註銷帳戶和關閉參觀人士的瀏覽視窗。參觀人士須就通過參觀人士的使用者帳戶和密碼所發生的一切活動負責。

 

 

(6) 超文字連結 [線上使用者適用]
主辦單位網站可能包含外部網站的連結,其包括其他成員公司之網站、協力廠商和“聯合品牌”的網站。對外部網站的連結並不代表主辦單位對該網站(或其提供之任何產品或服務)作出之任何認可,及不代表主辦單位對該網站提供的任何資訊作出任何擔保或保證。主辦單位聲明並排除任何外部網站的任何責任, 而主辦單位之私隱政策並不適用於該外部網站。請參閱其他網站的私隱政策。

 

 

(7) 更改
任何私隱政策聲明的修訂將刊登於 www.aclechina.com,並即時生效。

 

 

(8) 海外資料轉移
主辦單位通常會將參觀人士的資料儲存在主辦單位香港的伺服器內,但參展商亦同意主辦單位將參展商個人資料轉移到主辦單位或附屬公司位於香港以外的辦事處或本條款第4(3)段所述並可能位於海外的人士。

 

 

(9) 參觀人士的同意及權利
如參觀人士於以下空格加上剔號或在此登記表簽名,即表示參觀人士明確同意主辦單位根據本條款中所概述,收集、使用及轉移參觀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使用及提供參觀人士的個人資料以供直接促銷用途。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別人士有權:

 

  • 檢查主辦單位是否持有參觀人士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要求主辦單位更正不準確的資料﹔
  • 查明主辦單位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實務以及主辦單位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性質。

如有需要查閱或更正資料、停止通信、有問題或投訴,請來函至:

 

商業智能及數碼創新部
亞洲博聞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港灣道26號
華潤大廈17樓
電話:(852) 2516 2125 / (852) 2827 621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為了安全起見﹐以及為了防止和探察犯罪行為﹐參觀人士隨身攜帶的提包需要隨時接受抽查﹐並在展覽中心接受閉路電視錄像。
主辦單位可能會就查閱資料之請求收取合理費用。

 

 

5. 政府法律及管轄權
所有的條例及規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所有參觀人士都服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法院的非專屬性管轄權。

 

 

除非獲得書面註明﹐否則主辦單位的權利是累加的﹐將不會取代法律權利及補救方法。遲延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權利不應視為放棄有關權利。

(中文譯本只供參考用途,所有內容均以英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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